对其实行问责:(一)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财政资金的;(三)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的;(四)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虽经集体决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将国有资产、主要业务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租、无偿转让等方式转让、承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造成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
第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未还的;(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十)违规配备、购买、更换、使用公务用车的;(十一)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多计多付工程价款。
第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的;(三)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的;(四)其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也应当实行问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六)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不当,不按照规定上缴、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六)自行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违规销毁会计资料,对其实行问责:(一)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造成企业资产、信誉严重受损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四)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购建、账外经营等活动,对其实行问责:(一)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的;(二)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 ,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五)违规主导制订改制方案,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对其实行问责:(一)不经集体决策,